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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太阳能路灯,太阳能路灯厂家,监控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主要部件灯杆,其根本作用是将灯臂照明器起固定支撑作用。人们对城市道路市容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因此,灯杆、灯臂的设计和采用的照明器式样应从于整条道路的景观考虑,既满足道路的照明功能,又要有足够的安全性。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各种车辆的驾驶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选择灯杆、灯具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修方便的原则。
(一).悬挑式功能性照明灯杆的技术要求。
1.灯杆必须焊接良好,一次成形的锥形杆应无横向焊缝,纵向焊缝应匀称无虚焊。在水平放置且无负荷的条件下,杆身直线度误差应小于3‰。
2.灯臂(架)与灯杆连接固定后,中心垂直度与灯杆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仰角与设计角度允许偏差±1°。
3.直埋式钢质灯杆,其长度(包括埋入地下部分)允许偏差为杆长的±0.5%。
4.法兰盘式钢质灯杆,其长度允许偏差为杆长的±0.5%。
山东希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从事灯具,产品研发,l路灯灯杆,生产的企业,路灯灯杆,拥有一批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企业已形成室外道路照明灯具特种灯具几大类,数十种系列产品。产品销往二十多个省市,在我国多项大型工程中大量使用。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0222802号修正公布全文11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1条 台中市为管理悬挂于路灯杆之广告物,维护市容观瞻,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主管机关为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工程路灯灯杆,执行机关为台中市环境保护局。
第3条 本府得视市区道路状况于道路两旁、安全岛或分隔岛之路灯杆,设置悬挂单幅或双幅广告框架供悬挂广告物。但不得妨碍行车、行人安全及毁损行道树。
第4条 执行机关得将路灯杆悬挂广告物之业务,委托法人或团体(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办理。
第5条 申请悬挂广告物者,应填具申请书叙明广告内容、设置期间及设置路段,向执行机关或受托单位提出,经许可并向执行机关缴纳使用费及保证金后自行悬挂。
前项许可期间每次以一个月为限。但得于期满七日前申请延长,延长期间不得逾一个月。
悬挂之广告物应于悬挂期限届满翌日前,由申请人清除后,无息退还保证金;逾期未清除者,由执行机关或受托单位代清除之,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项之使用费及保证金每次每幅各为新台币一百元。申请悬挂或展延日数未满十五日者,使用费每幅以新台币五十元收费,十五日以上未满一个月者,路灯灯杆,使用费以新台币一百元计算。免收使用费办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6条 悬挂之广告物有倾斜、破损、脱落、妨碍观瞻或其它妨碍公共安全之虞者,申请人应立即处理并依执行机关指示改善。
前项情形有立即之危险者,执行机关得径予拆除。
第7条 依本自治条例所收之经费,得用于支付规划管理及委托办理之相关费用。
第8条 路灯杆维修期间,执行机关得停止广告物悬挂并拆除框架;已许可悬挂者,其悬挂期间展延之。但申请人得放弃展延并按未悬挂日数比例退还使用费。
第9条 违反第六条一项规定,经执行机关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每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日连续处罚。
第10条 未依本自治条例申请许可,擅自于广告框架悬挂广告物者,每幅处新台币
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经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者,并得按日连续处罚。
第11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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